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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爱国宗教团体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2017-01-04    字号::

  51718日,市政协副主席李茂胜带领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部分委员,赴清流县、大田县视察爱国宗教团体建设情况。视察组深入爱国宗教团体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有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四种宗教,现有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591处,其中佛教寺庙350座,道教宫观104座,天主教堂点10座(处),基督教堂点127座(处)。全市共有各级爱国宗教团体51个,其中市级宗教团体5个,即市佛教协会、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市基督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道教协会。爱国宗教团体的设立,从法律法规上界定了各级宗教团体开展活动的合法性。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我市各级爱国宗教团体自成立以来,在党委统战部和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的指导下,在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有: 

  一是认真抓好教职人员培训。近年来,全市各县(市、区)宗教团体共选送重点宗教场所负责人以及中青年教职人员3500多人次参加省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各种培训,大大提高了爱国宗教团体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是协助抓好宗教场所制度建设。近年来,爱国宗教团体督促、帮助各所属宗教活动场所按《条例》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使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为提高宗教团体凝聚力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是搞好宗教内部关系和顺和谐。爱国宗教团体能够真心诚意与宗教界人士交朋友,协调处理宗教内部矛盾纠纷,促进宗教界内部关系和顺、和谐。 

  四是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慈悲济世是各宗教一脉相通的宗教情怀,各爱国宗教团体认真组织开展了扶贫济困、修路铺桥、捐资助学、义诊施药、赈灾救灾等慈善活动。近5年来,全市宗教界捐助慈善事业的资金达600多万元。 

  五是在闽台交流中发挥作用。我市爱国宗教团体成功申办了第四届海峡论坛三明市首届慈航文化研讨会等明台宗教文化交流活动,为促进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泰宁县、建宁县佛教协会还成立了慈航文化研究会,与台湾佛教界加强沟通交流。 

  六是注重文物保护和生态建设。我市各宗教场所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34处,各爱国宗教团体督促和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佛教协会、道教协会还充分利用“天下名山僧占多”的优势,以建设生态文明寺庙为抓手,栽花种草、美化环境、植树造林、保护自然,为当地旅游业和经济发展作贡献。 

  二、存在问题 

  (一)各县(市、区)爱国宗教团体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有些县该设立协会的尚未设立;有些县虽已设立,但形同虚设,职能弱化,没有凝聚力,未能发挥作用。 

  (二)经费普遍不足,工作条件较差。我市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大多没有独立的宗教场所,协会与道场分离。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会费和场所捐助,以及不确定的少量财政拨款补助。宗教团体没有直接、稳定的经济收入,制约了宗教团体正常的工作开展。 

  (三)有的宗教团体班子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团体成员不具有较高的宗教造诣,如全市道教界人士文化程度基本上都在高中(含)以下,没有接受过道教学院的教育,接受正规受的不多。全市宗教院校毕业的教职人员仅有70人,特别是我市天主教教职人员仅有3名,后备力量薄弱。 

  三、三点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422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通过视察和多次走访,我们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帮助夯实各爱国宗教团体体系基础 

  1.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抓宗教团体建设是抓宗教工作的关键。凡是有条件设立爱国宗教团体的,各县(市、区)都要做好协调和指导,支持和帮助予以设立,并选好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实到各宗教团体中。对已经成立的爱国宗教团体,要全面开展一次检查,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宗教团体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 

  2.帮助宗教团体配置办公场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爱国宗教团体购置或租用专门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和培训基地。如市佛教协会拟租用沙县原西霞乡中学场所用作协会培训基地,希望能够予以支持。 

  (二)支持和帮助各爱国宗教团体解决经费问题 

  1.加大对宗教团体办公经费的支持。市、县两级财政应合理安排相应的办公补助经费,保障宗教团体的正常运转。市级有四个爱国宗教团体(基督教两会合署),建议每年安排办公经费20万元(每个爱国宗教团体每年5万元),县级每年安排每个爱国宗教团体办公经费3万元。每个宗教团体成立或换届时,另予以安排2万元专项经费。上述经费由统战部门或宗教工作部门予以监督管理。 

  2.支持宗教团体提高会费收取比例。县级宗教团体经宗教工作部门批准,允许其向本辖区宗教场所收取一定比例的会费,用于教职人员培训、组织教规教义阐释研讨、讲经交流活动等支出。 

  3.引导宗教团体有序参与社会有偿服务。在政策上应大力支持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根据自身特点创办以自养为目的或为社会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地为宗教团体搞好自办自养创造条件。 

  (三)加强爱国宗教团体领导班子队伍培养建设 

  1.重视宗教团体领军人物的培养。要在道德修养、教规教义、文化素养和组织管理等方面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要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守法、有较高造诣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如选派有代表性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到宗教院校深造,形成爱国爱教新一代的骨干力量,保证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2.重视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建议在各级政协组织中,都要安排各宗教界别的代表人士担任政协委员,为他们代言宗教界的愿望和诉求提供平台,以便更好地发挥宗教界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目前,市天主教界尚无市政协委员,建议在年底换届时予以考虑安排。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要同他们交朋友,加大感情投入,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从而激发宗教信众慈悲济世情怀,主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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