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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明市政协党组成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2014-09-18 09:03    字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更好地发挥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福建省委、三明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组成员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动摇,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对于党中央和中共福建省委、三明市委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更不得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发表同中央和省、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第二条 严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坚持党性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既根据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又关心全局,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组决定作出后,要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组织报告。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党内民主制度,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按组织原则、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严格按规定向党组请示报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请假等制度。 

  第三条 严守党的人事纪律,坚持公道正派。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四条 严守党的工作纪律,严格规范从政行为。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考察调研和会议活动中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精简会议、文件,不开无实质性内容的会,不发无关紧要的文件、简报,切实转作风、正文风,提高工作实效。 

  未经组织批准,党组成员一律不出席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各类节庆活动,以及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和各类论坛,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不准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除组织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不为他人著作作序。 

  第五条 严守党的财经纪律,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牟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不准投资经营矿山或入股分红。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自觉遵守公务接待、差旅等财务规章制度。不准谋求规定之外的特殊待遇,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 

  第六条 严守党的群众纪律,自觉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与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落实联系委员小组制度,经常听取委员意见。按照市政协领导联系党派、界别的分工,全年至少走访1次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积极参加各界别举办的有关履职活动,每年至少参加1次界别活动、2次委员小组活动,主动和界别委员深入基层和群众中,倾听各界群众的呼声和愿望。认真接待和处理委员来信来访,积极维护委员的正当权益。深入做好挂钩帮扶工作,帮助基层单位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严守党的外事纪律,切实加强组织观念。严格执行有关出访规定,规范安排出境出国访问考察活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第八条 严守党的生活纪律,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不准违反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不准违反规定建房、低价购房和多占住房。 

  不准违反规定接受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贺年卡等物品,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加强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严守党的保密纪律,坚决捍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认真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严格保管使用涉密文件、材料和载体。不准向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内部工作信息。不准私自打听、传播尚未正式作出或公开的决定、意见。 

  党组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清正廉洁,依法依规依章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决杜绝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协机关中共党员处级干部。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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