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协机关各委(办)、科(室)工作职责
一、政协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秘书长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2.负责牵头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负责市政协领导批办件的转达和催办落实,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3.牵头起草市政协重要文稿、市政协主要领导讲话稿;负责市政协机关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及信访接待工作;
4.负责协调和组织市政协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5.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6.负责与上级政协和兄弟市政协的联系;做好与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县(市、区)政协的联系工作;
7.负责驻明全国、省政协委员的联系、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8.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行政事务、后勤服务,以及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9.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10.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11.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提案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提案工作报告和提案审查报告,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政协组成单位及各专委会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
3.负责提案的征集、初审、交办、督办工作及重点提案的跟踪落实;开展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工作;
4.负责对本专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5.联系相关界别,做好协调、互动工作;
6.组织提案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人士开展对重点提案的协商、视察、调研活动,收集、反映本委成员和委员的意见、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7.负责与省政协、外地政协和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8.负责本专委会的文字综合及信息、宣传报道工作;
9.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做好市政协安排的视察调研工作,起草调研报告;
3.组织委员及有关人士就我市经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协商、视察、考察、走访、调研及专题座谈等活动,收集、反映本委成员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4.负责对本专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5.联系相关界别,做好协调、互动工作;
6.负责与省政协、外地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7.负责本专委会的文字综合及信息、宣传报道;
8.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做好市政协安排的视察调研工作,起草调研报告;
3.组织委员和有关人士就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等重要问题开展协商、视察、考察、走访、调研及专题座谈等活动,收集、反映本委成员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4.负责对本专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5.联系相关界别,做好协调、互动工作;
6.负责与省政协、外地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7.负责本专委会的文字综合及信息、宣传报道工作;
8.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做好市政协安排的视察调研工作,起草调研报告;
3.组织委员和有关人士就我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协商、视察、考察、走访、调研及专题座谈等活动,牵头做好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活动,收集、反映本委成员和委员的意见、建议,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4.负责对本专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5.联系相关界别,做好协调、互动工作;
6.负责市政协书画室的日常协调工作;
7.负责与省政协、外地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8.负责本专委会的文字综合及信息、宣传报道;
9.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做好市政协安排的视察调研工作,起草调研报告;
3.组织委员和有关人士就我市社会法制、精神文明建设、综治和社会发展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协商、视察、考察、走访、调研及专题座谈等活动,收集、反映本委成员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4.负责对本专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5.联系相关界别,做好协调、互动工作;
6.负责市政协民主监督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与省政协、外地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8.负责本专委会的文字综合及信息、宣传报道工作;
9.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做好市政协安排的视察调研工作,起草调研报告;
3.组织委员及有关人士就我市民族宗教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协商、视察、考察、走访、调研及专题座谈等活动,收集、反映本委成员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4.负责对本专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5.联系相关界别,做好协调、互动工作;
6.负责与省政协、外地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7.负责本专委会的文字综合及信息、宣传报道工作;
8.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做好市政协安排的视察调研工作,起草调研报告;
3.组织委员及有关人士就我市港澳台侨和外事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协商、视察、考察、走访、调研及专题座谈等活动,收集、反映本委成员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负责与港澳台侨同胞的联络、联谊及接待工作,为他们在明投资置业提供服务;负责市政协港澳地区政协委员小组活动的联络工作;参与市政协全会期间港澳地区委员、列席人员的会务和接待工作;
4.负责对本专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5.联系相关界别,做好协调、互动工作;
6.负责与省政协、外地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7.负责本专委会的文字综合及信息、宣传报道工作;
8.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做好市政协安排的视察调研工作,起草调研报告;
3.负责征编和出版有关文史资料及政协史志;组织市政协学习中心组及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委员和有关人士就我市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等方面工作,开展协商、视察、考察、走访、调研及专题座谈等活动,收集、反映本委成员和委员的意见、建议,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5.负责对本专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6.联系相关界别,做好协调、互动工作;
7.负责与省政协、外地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8.负责本专委会的文字综合及信息、宣传报道工作;
9.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研究室工作职责
1.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提出市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建议;
2.协助各委(办)完成市政协、市委政策研究室交付的重大课题调研任务;
3.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政协委员和其他方面反映的社情民意;
4.研究、交流县(市、区)政协工作经验;
5.负责市政协理论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委员工作室工作职责 (市政协委员服务中心挂靠委员工作室)
1.负责市政协委员人事和履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委员档案;
2.负责市政协委员和驻明省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3.负责市政协委员活动日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驻明省政协委员视察的组织工作;
5.负责驻明省政协委员赴省参加省政协会议和学习培训有关组织联络工作;
6.协助文史学习委做好市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各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本专委会开展的调研、视察、协商等活动和各种会议的筹备、组织联络等具体工作;
2.负责本专委会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报告、分管领导讲话等材料的起草工作,做好本专委会的信息及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撰写提案,收集、反映本专委会成员、委员及有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社情民意;
4.加强与省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对口专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助市政协办公室做好外地政协对口专委会来访的接待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与本专委会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为委员知情参政服务;
6.及时将需归档的文件、资料移交给市政协办公室档案室存档;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政协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工作职责
1.负责市政协重要文稿的起草;
2.负责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会议的会务工作;
3.负责市政协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协领导批办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和反馈;
4.负责协调市政协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5.负责机关会议记录、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
6.负责编发《政协信息》、会议纪要、大事记、每月会议活动安排和年鉴撰写等工作;
7.负责市政协综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市政协网站管理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政协办公室人事老干科工作职责
1.负责市政协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等工作;
2.负责机关干部职工和县(市、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培训管理、协调工作;
3.负责做好市政协机关人员组成和调整的程序性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市政协委员的协商推荐等工作;
5.负责做好市政协离退休人员管理及服务工作;
6.负责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报批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政协办公室行政接待科工作职责 (机关财务室挂靠行政接待科)
1.负责市政协各种会议、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外地政协人员来明有关活动的接待工作;
2.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财产管理工作;
3.负责机关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调度工作;
4.负责机关基建、修缮、物资采购和卫生、绿化、水电管理等工作;
5.负责机关电话、空调等设备设施购置、管理和报刊征订发放等工作;
6.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的发放和公积金、社保、医保交缴等工作;
7.负责市政协各种会议会场准备工作;
8.负责市政协大楼安全、消防、值班安排、门卫管理等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政协办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挂靠综合秘书科)
1.负责机关文件材料的打字、印刷、复印;
2.负责管理文印室电脑、复印机、印刷一体机等办公设备;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明市政协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协机关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积累档案史料,有效地为政协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档案是指政协各职能部门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政协机关档案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机关各承办委(办)或个人不得分散留存档案。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协系统档案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市政协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及机关档案室负责本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和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机关各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为兼职档案员,负责本专委会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 市政协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及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市政协机关档案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督促和指导本机关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及时向市档案局报送本机关档案工作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
(四)组织和参加档案工作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开展档案工作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六)做好档案查询和利用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八条 文书文件材料的归档
(一)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
1.市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党组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和各类工作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纪要及情况报告;
2.机关各委(办)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
3.提案、提案答复及有关情况;
4.市政协编号制发的文电类正式文件(签发稿、印制稿和主要文件修改稿);
5.市政协工作机构的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6.委员履行职能的材料(包括参加政协全委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汇编、政协论坛材料汇编、政协理论研讨会材料汇编等);
7.委员专题调研、视察和委员活动日的各种文件材料;
8.市政协及其各委(办)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9.市政协及其有关委(办)编辑、出版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政协信息》、刊物、书籍等材料;
10.市政协机关党委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11.市政协机关人员的任免、调配、定级、调资、退休、奖惩等文件材料和每年度的《三明市政协机关干部职工简明登记表》;
12.市政协机关干部职工逝世的档案材料;
13.市政协机关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14.市政协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等;
15.市政协机关在账务和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6.市政协机关在基建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接收的文件材料
1.市政协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有关重要文件材料;
2.党和国家领导人、省政协主要领导等视察、检查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相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等材料;
3.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4.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协商重要事务的文件材料;
5.新闻媒体关于市政协重要会议、活动的报道材料。
第九条 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台账及其他会计账簿;
(三)会计报告类:包括年度账务报告、会计报表、决算表,以及其他账务报告;
(四)其他类:包括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十条 声像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市政协领导任职时的相片;
(二)市政协重要活动和重要成果的相片、录像;
(三)上级领导和著名人物视察市政协机关的相片和录音、录像;
(四)市政协委员和驻明省政协委员专题调研、视察和委员活动等各种相片、录像;
(五)市政协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等情况的相片、录像;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相片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政协全会的所有文件材料数字化全文;
(二)永久期限相片档案的电子版及数码相机拍摄的数字相片;
(三)其他音频、视频形式的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实物的归档范围
(一)荣誉类:市政协获得的牌匾、奖状、奖杯、证书等;
(二)公务礼品类:公务活动中接收的有纪念意义的字画以及其他具有特色的物品;
(三)印章类:市政协及机关有关组织机构撤销或更名后,失效的印章。
第十三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四条 市政协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协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
1.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复文件;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3.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定稿除外);
4.机关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2.上级机关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3.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议材料;
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四)县(市、区)政协送来参阅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四章 档案整理和保管
第十七条 市政协各委(办)应把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市政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一)凡具有重要凭证和长久查考、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
(二)凡在10年至3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作为定期保存。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具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水、防有害生物的必需设备。应配置档案保管设施,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条 机关档案室应按有关规定,以件为单位整理。通过分件、装订、分类、划分保管期限、排列、编号、编目、装盒、排架等步骤完成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关档案室要定期清理核对档案,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二条 机关档案室对胶片、相片、磁带、磁盘等非纸质载体档案,要采用密封盒,胶片夹和相片档案盒存放。
第五章 档案统计、利用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管理、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按规定及时向市档案局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机关档案室应编制文书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积极主动地为本机关提供利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要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档案数据库,进行计算机检索。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材料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查阅市政协党组和人事、财务等特殊档案,须分别经市政协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材料应在市政协机关档案室查阅。对因特殊需要必须带出档案室的,须经市政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用完应立即退还档案室,不得互相转借。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有关档案材料,须经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复制。
第三十条 本机关的档案一律不外借。外单位查阅档案时持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或摘抄档案资料的内容及目的,经市政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档案资料借阅者必须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在使用时,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划、涂抹、折叠,更不准折卷、抽页。凡造成档案资料损坏者应予批评教育;凡造成失密、泄密者,按《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在档案收集、归档、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档案移交、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机关档案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档案馆移交本机关的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机关干部职工调动、岗位调整以及退休在离开岗位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各种文件材料的清理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在销毁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档案鉴定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14年4月8日施行,原《三明市政协机关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三明市政协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三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使用管理
(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安排,有事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在派车时借故推托或无故不出车。
(二)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严禁将公车用于婚庆、休闲度假、办理私事、接送子女亲属等私人活动。
(三)市区以外的派车,用车人要填写派车单,经车管人员和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车辆不得前往旅游点、绕道探亲访友,严格按规定地点、时间使用公务用车,车辆返回单位后应及时报告。
(四)市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需使用公车的,须向办公室提出口头申请,由车管人员安排车辆。
(五)严格公务用车使用公示制度,每两个月将机关所有公务用车行驶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及时入库,停放在市政协大院指定地点或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车库内。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封存停放。
二、车辆的安全驾驶和维护保养
(一)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政治理论、交通法规等学习,增强驾驶员遵章守纪观念,树立安全文明行车意识,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到:不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违规使用警灯警报器、不违规停放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随意变更车道,按规定时速行驶。
(三)驾驶员要做好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和卫生整洁,确保安全行车。并做好公务用车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工作。
(四)驾驶违章受到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罚款由个人交缴。
(五)办公室车管人员应根据车辆的保养规定,组织驾驶员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安全检测,不能以修理替代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适时组织驾驶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提高驾驶技术和维护保养能力。经常组织开展车辆节能教育,提高驾驶员节能意识。
三、车辆日常费用管理
(一)建立机关所有公务用车档案,健全材料、用油、保险、维修等台帐。
(二)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或采购零配件,由驾驶员填报《三明市政协机关车辆维修和零配件更换审批单》,先报告车管人员,维修或采购总额在6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定点维修或采购。维修或采购总额在600元以上(含600元)的,由车管人员、驾驶员与修理厂技术人员共同现场检查鉴定并提出修理(采购)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送修(采购)。驾驶员必须对维修规程予以核实,并在修理(采购)清单上签字认可。修理厂直接与市政协机关定期对结账,驾驶员不得自行将发票和清单带回机关。
(三)机关公务车辆在出差途中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必须立即向车管人员报告,提出维修方案,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进行维修。出差回来后补填《三明市政协机关车辆维修和零配件更换审批单》。
(四)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车辆保养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五)车辆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维修费用,按规定由保险公司理赔,因私用车辆造成事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所有费用由用车人员和驾驶员共同承担,市政协不报支相关维修费用。
(六)办公室车管人员、财务人员定期与车辆修理厂(商)进行对账、结账。对结账时,必须认真审核《三明市政协机关车辆维修和零配件更换审批单》和厂(商)家提供的维修(采购)清单以及发票。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4月8日执行,原《三明市政协机关车辆管理办法》废止。
三明市政协机关深化“平安单位”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市政协机关“平安单位”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三明”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着力解放思想创平安、以人为本创平安、好字当头创平安、持续运作创平安,尽心尽责、勇于负责、敢于问责,确保市政协机关在深化“平安三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健全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三明市政协机关平安单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党委书记、市政协秘书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各委(办)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市政协机关“综治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机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行政接待科协助。认真做好机关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的建档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全机关形成浓厚的“平安单位”建设氛围。深入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教育机关干部职工不仅在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纪国法,而且还要积极参与辖区内街道、社区的平安创建等活动,协助挂点社区和下派驻村干部所在村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争做好市民和社区平安建设积极分子,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参与“平安三明”建设工作。
二是要把落实综治和“平安单位”建设的各项工作作为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平时工作中,机关各委(办)负责人要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摆上各委(办)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与各委(办)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和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平安单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检查落实。同时,坚持工作分析研究制度,每季度领导小组召开一次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分析会,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本机关综治和平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确保平安。
三是积极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维稳信访工作,市政协机关“信访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和来信来访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
四是进一步加强值班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实行领导带班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安排轮流值班,除了节假日前必须对机关大楼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办公设备使用安全等进行例行检查外,平时也要不定期安排相关的检查。严格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加强门卫制度,对门卫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点评,强化门卫责任。
五是抓好群防群治,推进平安建设工作。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对外要主动争取市、区两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指导,列东派出所的支持,加强对周边单位治安防范联系。对内要进一步完善机关综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治安防范体系建设,使机关的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形成制度健全、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局面。
附件5
三明市政协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计生工作成效,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机关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决执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
第三条 成立市政协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组建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各委(办)、各科(室)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使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做到责任落实、指标落实、奖惩兑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第四条 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委(办)、各科(室)负责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权”。
(二)市政协办公室指导机关下派干部任职村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挂钩村任职负责人为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市政协机关计生工作协调小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
(二)加强与所在地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上报机关的人口生育计划,核实和下达人口生育指标,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三)组织和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免费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
(四)加强与机关各委(办)、各科(室)的联系,认真做好机关工作人员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建帐建卡、查证、验证及报送工作。
(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发放《准生证》等工作,严把证件关。做好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
第六条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证明的验证工作。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人员,不得聘用。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政策规定。
(一)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晚婚、晚育干部职工应有的假期。
(二)凡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
(三)机关干部在提拔、晋职、晋级和各种表彰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