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预算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文件精神,保证业务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三条 市政协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纪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审核把关程序,保障机关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预算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关的年度预算,由财务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机关正常公务需要追加的专项经费,由财务室提出预算报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后,经市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经批准变价处理的机关固定资产及其它收入等须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
(二)因公出差或者进行公务活动时,差旅费和其他公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出差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各项开支。严禁以公务出差、外出学习等名义变相旅游。旅游公司开具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市政协公务接待时,机关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三明市政协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市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并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三)因特殊原因或在外地无法由办公室安排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经市政协分管领导批准。事先未经批准发生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会议、调研、视察费管理制度
(一)在市区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在市政协内部会议室举行,内部会议室不具备承接条件的会议,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指定的会议接待单位和标准执行。
(二)会议费的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会议经费预算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会议标准,增加会议开支项目。
(三)除政协全会、常委会议和市政协组织的常委会专题集中调研视察活动、委员读书班以及市政协组织的驻明省政协委员集中调研视察活动外,其余会议和活动,委员的住宿费原则上回委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制度
(一)机关各委(办)需要购置办公设备的,必须事先提出计划,由办公室编制经费预算,报请市政协分管领导批准。
(二)属于需通过政府采购批准购置的物品,要按规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进行购置。
(三)设备购回后,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如属更新的设备,须先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