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协系统反映社情民意和信息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政协各专委会和市政协办公室。
二、考核范围
被省、市《政协信息》(普刊),省、市《政协信息》(专报件)和全国政协《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省政协《政协天地》及市政协《三明政协》采用并明确作者为被考核单位或个人的信息、文章、简讯和相片。
三、考核奖励办法
市政协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做好来稿及采用情况登记,按照本办法计算得分,作为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一)计分办法
1.各县(市、区)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政协各专委会和市政协办公室报送的信息、文章和相片,被市政协《政协信息》(普刊)采用的,每篇计2分;被市政协《政协信息》(专报件)采用的,每篇计10分;被《三明政协》杂志采用的文章,每篇计10分,简讯每篇计3分,相片每张计2分。
2.被省政协《政协信息》(普刊)采用的,每篇计10分;被省政协《政协信息》(专报件)采用的,每篇计30分;被省政协《政协天地》杂志采用的文章,每篇计20分,简讯每篇计10分,相片每张计3分。
3.被全国政协《人民政协报》采用的,文章每篇计50分,简讯每篇计20分,相片每张计10分;被全国政协《中国政协》杂志采用的,文章每篇计50分,简讯每篇计20分,相片每张计10分。
4.采用信息得到省、市级党委、政府或政协领导批示的,均翻倍计分。同一稿件被市、省、全国政协重复采用的,可重复计分。
(二)通报、奖励办法
1.市政协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政协各专委会和市政协办公室的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2.市政协办公室每年年终将根据考核对象的年度得分等情况,评选表彰全市政协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给予适当奖励。
本办法2014年4月4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