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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三明市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市政协委员暂行办法

2014-04-23    字号::

  为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激励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政协工作创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本届政协三明市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及政协组织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社会公益事业及扶危济困、舍已救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三)模范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政协委员职责。遵守市政协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市政协及专委会、委员小组、界别小组活动,出勤率达到80%以上。因工作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和活动的,能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委员、常委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情况,依据市政协全委会秘书处和办公室记录;委员、常委参加市政协和专委会组织的协商、调研、视察、专题会议等活动情况,依据办公室和专委会记录)。 

  (四)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积极探索政协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有较强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1.积极参政议政。每年至少有一份提案被立案,被评为“优秀提案”的可作为优先考虑评选的条件(依据提案委统计的提案情况)。 

  2.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每年至少反映一件社情民意信息,被评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的可作为优先考虑评选的条件(依据市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统计的社情民意信息情况)。 

  3.积极撰写宣传政协工作和政协理论研究文章,并在各级刊物发表(依据办公室和文史委记录)。 

  (五)正确处理好履行政协委员职责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爱岗敬业,作风扎实,创新进取,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为三明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有较高群众威望。 

  三、评选原则、方法和步骤 

  (一)评选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选时间:每届评选1次,评选活动在本届最后一年开展。 

  (三)评选数量:评选表彰名额控制在本届市政协委员总数的10%以内。 

  (四)具体步骤: 

  1.优秀委员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协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2.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办)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政协办公室委员工作室。 

  3.评选推荐工作以市政协各专委会、县(市)政协为主,条块结合。各专委会和县(市)政协根据评选条件和市政协评选领导小组分配的名额,广泛征求政协各参加单位、委员小组、界别活动小组意见,提出市政协优秀委员的推荐人选。推荐对象需填报《三明市优秀政协委员推荐表》,附上先进事迹书面材料。 

  4.市政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总评意见和候选人名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确定优秀政协委员名单。 

  四、奖励办法 

  (一)优秀政协委员以政协三明市委员会名义在下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授予三明市“优秀政协委员”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给予适当奖励。 

  (二)将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表彰情况,存入委员本人履职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党派及推荐单位,作为换届时推荐委员的依据之一。 

  (三)优秀政协委员先进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和《三明政协》专栏予以宣传报道。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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